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土地征收补偿事关村民(cūnmín)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常因(yīn)村规民约
传统观念等因素被排除在(zài)分配之外
近日(jìnrì)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(quányì)纠纷案件
为“外嫁女”及其家庭(jiātíng)撑腰
有力保护了(le)村民合法权益
成员资格未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受(shòu)保护
胡某英的户口自出生起(qǐ)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(zhènxiāng)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成年后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,亦(yì)未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(ànshí)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。
2004年,郭镇乡某村组村委会为解决(jiějué)出嫁(chūjià)女性补偿(bǔcháng)问题,经村民代表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英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分文未得。多次沟通(gōutōng)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(fāng)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补偿权益。
庭审中,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纠纷(jiūfēn),法院不应受理,且胡某英(mǒuyīng)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“买断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(chéngbāodì)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司法职责(zhízé)。
承办法官指出(zhǐchū)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(xū)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(quánlì)义务关系三要素。胡某英一家户口在(zài)村、长期居住(jūzhù)生活且履行义务,符合(fúhé)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法律依据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的6000元补偿款(bǔchángkuǎn)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不得(bùdé)剥夺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权益
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,户口从未迁出,且是家庭土地承包经(jīng)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(tóngyì),其丈夫胡某户口迁入。婚后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(cǐ)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(guīdìng)。
2023年,在是否分配(fēnpèi)补偿款的村民票决中,因刘(liú)某甲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(liúmǒu)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,四次未获得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(jiāng)村组诉至法院。
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其(qí)补偿(bǔcháng)权益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(shēnghuó)重心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,未享受原户籍地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(shèhuìbǎozhàng)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而(ér)村组以“外嫁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一家权益(quányì)的做法,违反了《中(zhōng)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(tǔdì)承包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。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(xiāngguān)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(bóhuíshàngsù)
1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(zīgé)如何认定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(zǔzhī)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(shìfǒu)具备成员资格,需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(bǎozhàng)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,而非简单(jiǎndān)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能凌驾于法律之上(zhīshàng)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(huìyì)或村民代表(cūnmíndàibiǎo)会议的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(guójiā)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(rénshēnquánlì)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 “外嫁女”“上门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3、遭遇不公,如何维权(wéiquán)?
当村民认为自身(zìshēn)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好(hǎo)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(zhèngjù)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无论是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还是其他村民
就应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(zǔzhī)成员权益
来源(láiyuán):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


土地征收补偿事关村民(cūnmín)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常因(yīn)村规民约
传统观念等因素被排除在(zài)分配之外
近日(jìnrì)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(quányì)纠纷案件
为“外嫁女”及其家庭(jiātíng)撑腰
有力保护了(le)村民合法权益
成员资格未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受(shòu)保护
胡某英的户口自出生起(qǐ)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(zhènxiāng)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成年后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,亦(yì)未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(ànshí)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。
2004年,郭镇乡某村组村委会为解决(jiějué)出嫁(chūjià)女性补偿(bǔcháng)问题,经村民代表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英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分文未得。多次沟通(gōutōng)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(fāng)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补偿权益。
庭审中,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纠纷(jiūfēn),法院不应受理,且胡某英(mǒuyīng)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“买断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(chéngbāodì)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司法职责(zhízé)。
承办法官指出(zhǐchū)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(xū)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(quánlì)义务关系三要素。胡某英一家户口在(zài)村、长期居住(jūzhù)生活且履行义务,符合(fúhé)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法律依据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的6000元补偿款(bǔchángkuǎn)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不得(bùdé)剥夺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权益
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,户口从未迁出,且是家庭土地承包经(jīng)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(tóngyì),其丈夫胡某户口迁入。婚后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(cǐ)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(guīdìng)。
2023年,在是否分配(fēnpèi)补偿款的村民票决中,因刘(liú)某甲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(liúmǒu)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,四次未获得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(jiāng)村组诉至法院。
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其(qí)补偿(bǔcháng)权益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(shēnghuó)重心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,未享受原户籍地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(shèhuìbǎozhàng)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而(ér)村组以“外嫁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一家权益(quányì)的做法,违反了《中(zhōng)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(tǔdì)承包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。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(xiāngguān)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(bóhuíshàngsù)
1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(zīgé)如何认定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(zǔzhī)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(shìfǒu)具备成员资格,需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(bǎozhàng)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,而非简单(jiǎndān)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能凌驾于法律之上(zhīshàng)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(huìyì)或村民代表(cūnmíndàibiǎo)会议的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(guójiā)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(rénshēnquánlì)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 “外嫁女”“上门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3、遭遇不公,如何维权(wéiquán)?
当村民认为自身(zìshēn)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好(hǎo)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(zhèngjù)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无论是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还是其他村民
就应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(zǔzhī)成员权益
来源(láiyuán):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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